关于印发《香大伊煮一本线象大衣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香大伊煮一本线象大衣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香大伊煮一本线象大衣资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香大伊煮一本线象大衣     

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香大伊煮一本线象大衣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拥有的财产是国有和院有的资产,是我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和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加强学院的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学院资产应有作用,是学院办好的基本保证。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是学院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防范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条 学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合理调配、用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学院所有、统一监督管理,系、部及行政机关等部门享有资产合理使用的权力,承担资产保管、维护保养、维修管理以及提高资产利用率等责任。经营性单位或经济实体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责任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院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配置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备选型论证;组织购买各类教学设备、物资;

六.负责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监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七.负责学院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八.负责学院非创造性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继续教育中心、各行政处室及各经济实体是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要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要有专人处理日常事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院国有资产处及纪检监察室;

三.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物资的管理;

四.规划本部门资产配置、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六.负责组织本部门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防止资产流失;

七.负责有偿占用学院资产的费用上缴和资产的保值或增值。

第七条 根据政府关于资产管理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我院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物资或丢失物资赔偿制度,区别情况做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 凡是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或低值物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使用部门都要在国有资产处建帐,办理资产报增(报减)手续。院办企业每年年终要向学院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必要时发出催报通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设备经费。

第九条 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各种材料,如金属、非金属材料、燃料、化学试剂等,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拟定物资采购计划,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十条 各类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做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使用人要经过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同意和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禁止把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转让其它部门或个人占用。

第十一条 凡是利用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或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必须以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为前提。使用部门必须向学院国有资产处提出申报,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实行有偿使用,向学院上交必须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院办企业及其它经营性单位或经济实体,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强成本核算,建立资产保值、增值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学院有权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设备安放处设置明显标识,列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老师或学生在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得到设备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允许后方能上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需要填写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册内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办公以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学院解决经费的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向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报。国有资产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并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申报采购。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学院或上级拨款购置仪器、设备以及自筹经费购置单价2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由国有资产处组织使用(建设)部门申报政府集中采购。院办企业自用设备物资,可自行组织购买。

第十七条 学院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并根据学院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报、论证、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等操作细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国有资产处,经过鉴定、审核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处理和变更帐务手续。

第四章 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校园内建筑物,所有权属学院。国有资产处代表学院拥有建筑物的使用权,对各学院、各部门的各类用房进行安排、调配,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高院办公用房规划建筑面积(师范类)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核定各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类用房定额指标。房屋使用部门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保养和维修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它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经批准开办的属于院内经济实体的用房,房屋使用部门必须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和学院审批并办理使用手续。属于对外出租的限期清理、追收其经营所得,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及用地(包括驻院内的工程队、院办企业、各类公司、商店、餐厅、招待所、经济实体等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政策和程序执行。若是“入股”,学院应从公司(企业)的利润中按照股份分成;若是“租用”,房屋使用部门须与学院建立租赁关系,定期向学院上交租金。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部门须先提出改造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工住宅区实施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住户按标准依时缴交物业管理费,承担已购住房维修维护责任,遵守已购住房及住宅区的管理规定。院内未出售的住房属于非福利性质用房,由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暂时尚未购房的教工短期租用,学院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校园里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院,归学院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院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须向学院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要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打洞。

第二十六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院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即无形固定资产,它不具有实物形态。我院无形资产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院誉、院名、商誉等)、经营秘密、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财产权利等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归学院所有。教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属我院所有,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处理已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从事各类经济活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全院教职员工、学生都有用好管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对本部门所管辖的资产,使用、保管不当,管理措施不严,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责任大小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院内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部门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违规批准资产产权变动,违规转让、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院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院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部门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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